李金陆任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连释] 时间:2025-04-05 20:07:52 来源:饿殍满道网 作者:台中市 点击:90次

学者不仅关注自然法理论本身,还尝试论证自然法理论的功能作用及其与外部社会背景的互动关系,诸如自然法的价值作用自然法与人权自然法与法治都成为热门话题,更有学者开始将其作为一种权力话语,对自然权利的不完备性、自然法学说的自洽性进行批判性研究[62-63]。

[37]弗里德里希,见前注[15],第97页。民生权可以分解为四项基本权能:自我保全、正当生存的权利,涵括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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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对于失业者而言,国家固然可以通过失业保障的方式来维持他们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但是,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可取的办法是通过免费的职业培训让他们习得一技之长,从而真正具有维系生存、发展自我的内在潜力。在此时,个人借助自己的努力走出困厄境地固然重要,但单个人的能力毕竟有限,只有通过国家和社会以制度设置和资源供给的方式提供法律帮助,才能为人们的生存、生活、生计提供有效的社会安全保障。洛克指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者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但是,社会上的人们虽然大多都能自食其力,以自身的力量来维系自己的生存、生活,然而,却也有诸多在心理上、生理上、能力上、机会上、境遇上处于劣势地位的弱者。同时,社会保障的主体是陷于贫困境地的社会成员,但人们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都有参与社会保险的资格。

其次,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民生保障因而也成为未来法律发展的重心相较于世界其他法系,中华法系的演进过程及其成熟形态在体系化方面展现出独有的特质。梁启超曾撰写了《霍布士学案》《卢梭学案》《斯片挪莎学案》等文,系统介绍了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等自然法相关理论,并以格义之法将儒家法的观念定义为自然法观念,是故儒家关于法之观念,以有自然法为第一前提[3]。

自然法作为跨学科知识,并非法学学科的专属研究领域,政治学、哲学也有涉及。自然法观念的相关文本作为意义载体,对其的理解会受到研究者立场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其二,以自然法观念史本身为专题进行的研究。政治学也不再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包含部分自然法理论的政治学说史被置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历史的范畴,归属于法学门类[5]。

近代自然法研究的主要动力是国家所带来的外部压力,而新中国成立之后,自然法研究逐渐从国家政治变革的外部动力转化成学科建设、知识生产的内部动力。关 键 词:自然法研究  观念史  学术史  本土化 我国学界对自然法的研究源远流长,对自然法研究作一个学术史的梳理,是一个有挑战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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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律,本质上原是道德律,亦就是自然法[9]35。同样被作为观察点的还有二战前后自然法理论的变化。所谓价值逻辑,是指以自然法作为法治、人权等观念的价值基础,构建这些理念的正当性基础。严存生、徐爱国、张乃根等学者则推动了我国自然法研究的概念化、哲学化[18-20],使自然法研究不断细化、思辨化。

也有学者从自然权利和人权的关系出发进行论证,认为现代人权脱胎于自然权利[58]。同年,张宏生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作为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出版,此书目录在遵循时间线索的同时,并不区分法学流派,而是以国别作为各章节的题目,诸如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等。因此,学界整体对于自然法的理解是浅层次的、碎片化的,且具有失真倾向。当然,也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论断。

内史研究则逐渐深入化、思辨化,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梳理介绍,而是深入到具体的自然法理论内部,论述作者持何种哲学立场、理论靶向是谁以及为了解决何种根本性问题,代表性学者有沈宗灵、梁治平等。所谓哲学的书写方式,则是研究者更为重视对西方自然法理论哲学基础、逻辑结构、理论脉络的澄清,所追求的是对理论价值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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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孙文恺、刘杨等学者则从司法开放性、守法义务等外部角度论述新自然法理论的跃迁[35-37]。三种观念史样态研究视野逐步扩宽,研究方法逐渐多元,理论深度逐渐加深,与哲学命题、社会实践的联系越发紧密,成为我国法学知识生产的重要领域。

若采用完全封闭的概念,则易一叶障目,影响梳理工作的全面性与客观性。还有学者从价值层面研究自然法的理论内涵,挖掘自然法理论的正义、自由等价值[15]。即使在法学学科内,也横跨法理、法史两个方向。其二,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事实由义务转向权利。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我国哲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与进路研究自然法是不可回避且相当重要的维度。这一时期自然法研究主要依靠史学研究方法,并受到意识形态对立下的阶级分析法影响。

从发表成果的数量来看,对于特定人物的自然法理论诠释主要集中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应当说,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在二十世纪的争论,既是新自然法发展的重点节点,也成为我国学界理解诠释自然法的重要切入点。

吴彦论述了菲尼斯的实践哲学要义[27]。首先,部分学者研究自然法何以为人权、法治等理念提供了证成性资源。

例如,石碧球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形而上基础、理论内涵以及自然法的执行权进行了探讨,论述了洛克自然法对圣经传统的偏离,尝试澄清洛克在近代思想政治史中的角色作用[31]。舒扬、杨天江等学者从自然法与基督教哲学的关系入手,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性人物分析了中世纪前后的自然法差异。

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代,是自然法研究方法的单一化时期。从我国自然法研究的整体脉络来看,不同时段内的学术作品侧重不同的书写方式。而外史则注重分析文化、政治等外部社会因素对理论发展的影响,将观念知识置于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中去考察[7]。最后,学科建设也成为我国自然法研究的动力所在。

此外,自然法理论往往还提供了反思批判实定法的标准与范式,进而得到了法学研究者和法治实践者的青睐。因此,探究自然法理论的哲学渊源是必不可少的研究类型。

在方法论层面上,从局限于阶级分析视角的本体论研究扩展到功能论、价值论研究。在这一时期,自然法研究的具体方法更为贴近传统史学,即对某位自然法思想家的著作进行整理分类,以人或者书为中心进行结构安排,以时间为逻辑线索,力求明确思想家的理论主张。

分析自然法理论的哲学基础是我国自然法研究的另一进路。张守东认为,要解释为何法院对于欢的判决会引起争议,必须从阿奎那所言的人之本性的角度出发。

在此书中,李达梳理了古代自然法与近代自然法的不同,古代自然法学说,是一种纯哲理的探索,假定在人定法之上,还存在着普遍不易的理想法即自然法……近代自然法从人性论出发,假设‘人类的自然状态作为立论的根据[8]。直至近代科学的兴起,自然这一概念退化为自然状态中的客观法则,成为一种与人之本性无关的描述性概念[22]。其一,以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作品名称,内容涵盖了对自然法观念的梳理。研究视域的扩展和研究重点的转变,促进了具体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诸如概念分析、哲学分析、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都成为自然法研究中的主要方法。

中国学者如何在自身文化传统中推动自然法研究,贡献融合中国智慧和文化背景的成果,仍须探索。由于自然法概念本身的复杂性,无法在历史时期、学术流派不明确的前提下,面面俱到地论述自然法研究的所有论题,因而对研究对象加以限定,通过横向的类型化,来归纳总结纵向的自然法研究演进规律,相对全面地呈现我国自然法研究的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回顾总结自然法研究在我国学界的成就与变化,并尝试对未来发展方向作出展望。

需要指出的是,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在法的本质、法律的流变和个人权利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而且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还包含着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面。学者对于自然法的研究不仅仅是针对特定概念的介绍,而是深入自然法理论内部,论述其理论脉络、哲学基础、价值理念等。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意识形态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国内政治风向的变化,自然法研究也开始转向与政治、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关系,以外史作为主要写作范式。任何想对西方法学发展有深刻认识的研究者,都无法忽略自然法相关理论。

(责任编辑:深水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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